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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五条 培训机构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保证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培训机构应严格按照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办学范围开展培训活动,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和审计。

第二章 申请设立

  第六条 培训机构由办学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和管理,并报市教委备案。

  第七条 举办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举办者资质。申请举办培训机构的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无不良诚信记录,总资产不少于200万元,净资产不少于100万元,资产负债率低于40%。申请举办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热心教育事业,有教育管理经验,个人总资产不少于100万元,其中货币资金不少于50万元。在职国家工作人员不得申办。

  (二)决策机构。培训机构应当设立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组成人数应为不少于3人的单数,以下统称董事会),其中三分之二的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历。

  (三)负责人。拟任培训机构负责人年龄不超过67周岁,身体健康,能专职主持日常工作,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5年以上的相关教育教学经历,具有与所办培训机构类型相应的学识水平、专业技术职务和教育教学能力与管理能力。个人不得同时兼任2个及以上培训机构负责人。培训机构负责人由培训机构董事会聘任,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四)经费保障。具有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主城九区及万州、涪陵、永川、合川、江津、长寿等区培训机构的开办资金不少于50万元,其他区县(自治县)培训机构的开办资金不少于30万元。风险保证金参照培训机构全年在校生规模、收费总额以及社会信誉等情况合理确定,但不得少于10万元。

  (五)办学场地。具有能够满足教学需要的相对稳定的办学场地和教学用房,校舍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且在校生人均面积不低于8―10平方米,其中教学面积不少于80%。办学场地应随在校生规模的上升而扩大,其他办学条件须相应提高。

  自有校舍的培训机构,必须房屋土地使用证、房产证齐全,产权清晰。租赁校舍的培训机构,租用期或使用期限不得低于3年,且为适合办学、无安全隐患的场所。居民住宅以及未经消防等技术部门鉴定认可的建筑不得作为办学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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