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禁脱钩改制不到位。进一步做好与税务师事务所的脱钩改制工作,不准税务机关平调代理机构的资金和财产,保证税务代理机构人员、财产、业务的独立性。
(四)严禁代理机构与国税部门合署办公。国税部门办公场所与办理税务代理的场所不得同处一地,必须分离,国税部门不得将挂牌办公场所出租给税务师事务所,税务代理机构不得进入办税服务厅办公,不得在办税服务厅设立代理窗口。
(五)严禁税务机关利用职权强制企业接受代理。国税机关和在职税务人员一律不得为纳税人指定代理机构和代理业,不得指定代理、强制代理, 不得无偿占用、借用税务代理机构的车辆和钱物以及向税务代理机构索、拿、卡、要、报。
四、整治的实施步骤
(一)自查自纠阶段(7月15日至7月31日)
各单位要认真对照领会《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和税务代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和本方案内容精神,制定各自工作计划,研究整治方案,认真开展调查摸底和自查自纠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按时向市局汇报工作进度。
(二)集中抽查阶段(8月1日至8月15日)
在各单位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市局将组织人员对各单位专项整治情况进行集中抽查,对抽查中发现各单位对专项整治工作不重视、不落实,工作进度缓慢、组织不力的将进行通报批评,并将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对在抽查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行为,一律按照相关规定从严从重处理。
(三)整改问责阶段(8月16日至8月31日)
针对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和相关责任人员,要加强问责追究,严肃工作纪律、依法严格追究其相关责任,切实严肃规章法纪。同时,要建立专项整治工作责任制,对在整治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的,将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具体问责情况,要上报市局监察室。
(四)建章立制阶段(9月1日至9月30日)
针对排查或检查出来的问题,本着“要精、要细、要管用”的原则,在推进专项整治工作的同时,各单位要结合整治情况努力加强制度建设,注重从制度上巩固整改成果,对现有的制度要进行再梳理,及时以制度规定的形式坚持下来,修订完善建立规范发展的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