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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强制代理或从中介机构收取好处费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

  (三)严禁脱钩改制不到位。进一步做好与税务师事务所的脱钩改制工作,不准税务机关平调代理机构的资金和财产,保证税务代理机构人员、财产、业务的独立性。

  (四)严禁代理机构与国税部门合署办公。国税部门办公场所与办理税务代理的场所不得同处一地,必须分离,国税部门不得将挂牌办公场所出租给税务师事务所,税务代理机构不得进入办税服务厅办公,不得在办税服务厅设立代理窗口。

  (五)严禁税务机关利用职权强制企业接受代理。国税机关和在职税务人员一律不得为纳税人指定代理机构和代理业,不得指定代理、强制代理, 不得无偿占用、借用税务代理机构的车辆和钱物以及向税务代理机构索、拿、卡、要、报。

  四、整治的实施步骤

  (一)自查自纠阶段(7月15日至7月31日)

  各单位要认真对照领会《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和税务代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和本方案内容精神,制定各自工作计划,研究整治方案,认真开展调查摸底和自查自纠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按时向市局汇报工作进度。

  (二)集中抽查阶段(8月1日至8月15日)

  在各单位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市局将组织人员对各单位专项整治情况进行集中抽查,对抽查中发现各单位对专项整治工作不重视、不落实,工作进度缓慢、组织不力的将进行通报批评,并将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对在抽查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行为,一律按照相关规定从严从重处理。

  (三)整改问责阶段(8月16日至8月31日)

  针对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和相关责任人员,要加强问责追究,严肃工作纪律、依法严格追究其相关责任,切实严肃规章法纪。同时,要建立专项整治工作责任制,对在整治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的,将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具体问责情况,要上报市局监察室。

  (四)建章立制阶段(9月1日至9月30日)

  针对排查或检查出来的问题,本着“要精、要细、要管用”的原则,在推进专项整治工作的同时,各单位要结合整治情况努力加强制度建设,注重从制度上巩固整改成果,对现有的制度要进行再梳理,及时以制度规定的形式坚持下来,修订完善建立规范发展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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