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强制代理或从中介机构收取好处费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
(郑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现将《郑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强制代理或从中介机构收取好处费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予以发布,自2011年8月19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郑州市国家税务局
2011年8月19日
郑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强制代理或从中介机构收取好处费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
各区、市局、高新区局、市局稽查局、车购税分局、机关各处室:
为切实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税务代理工作,根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六项专项整治”工作的要求,市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强制代理或从中介机构收取好处费的专项整治,现将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整治的指导思想
全市国税系统要按照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六项专项整治”工作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规范税务代理行为,减少和避免强制代理、行政干预、收取好处费等行为,维护国税机关良好形象,促进我市税务代理行业规范发展。
二、整治的工作目标
按照“依法行政、加强监管、严格自律、惩防并举”的方针,集中整治强制代理、行政干预,以查促代、税代不分、区域垄断、滥收费,高收费、税务人员收取好处费等现象,严惩不正之风、严查腐败温床,建立健全规范的长效机制,促进税务代理行业健康发展,切实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税收发展环境。
三、整治的重点内容
(一)严禁通过税务代理谋取不正当经济利益。国税机关和在职税务人员不得以任何名目参与税务代理机构的经营活动,不得从中介机构以任何名目取得经济利益,不得投资入股税务师事务所,不得租借注册税务师证书,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行安置家属、子女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不得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或在代理机构中兼职,不得为代理机构拉业务。
(二)严禁税务机关将行政职能委托或转移到代理机构。严格执行税收征管法规定,除税款征收权外,税收检查权、强制执行权等其他税收行政执法权都必须由国税部门行使,国税部门不得委托给任何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