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全市发票专用章的通知
(郑国税函〔2011〕43号)
各市(区)局:
为严厉打击制作假发票等违法犯罪活动,加强我市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管理,有效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稳定的国家经济税收秩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印章治安管理和积极推行防伪编码印章的通知》(郑政办[2011]37号)文件要求,新式发票专用章自2011年2月1日起启用,现结合我市实际,将我市发票专用章变更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总局公告规定,新发票专用章已于2011年2月1日正式启用,旧发票专用章可以使用到2011年12月31日,自2012年1月1日起纳税人必须全部使用新发票专用章。从即日起,各单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必须刻制新式发票专用章;对仍在使用旧式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必须在2011年12月31日前将发票专用章刻换完毕。
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发票专用章统一更换为长轴为40mm、短轴为30mm、边宽1mm的椭圆形新型印章。为保证新刻制和更换的新发票专用章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号)规定要求一致,无论是否是防伪印章均不得在发票专用章章面刻制印章编码。
三、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国发[1999]25号)文件要求,非个体纳税人需要刻制发票专用章的,必须到公安机关办理审查、备案手续,并到公安机关核发的合法印章企业进行刻制防伪印章。
四、为保证个体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各单位应倡导个体纳税人到公安机关办理印章的审查、备案手续和刻制防伪发票专用章,严禁强制要求个体纳税人刻制防伪发票专用章。
五、各征管科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统一组织、合理安排本单位发票专用章更换工作,制定详细步骤、完成时限,并按月向市局上报工作进展;各税务分局应及时将更换发票专用章的公告通知到每一个纳税人,保证纳税人在规定时间内更换完毕;各纳税服务科必须明确告知新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刻制新式发票专用章,2012年1月1日以后,在纳税人办理发票领购时严格审核把关,对未更换新章的不得发售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