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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灾后集中统一建设的;

  (四)实施造福工程、地质灾害搬迁统一建设的。

  第五条 村民建房规划管理要方便群众,高效管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将其职权范围内的镇乡、村庄规划管理具体事务委托镇乡人民政府实施。

第二章 规划及用地要求

  第六条 村民建房应当符合镇乡、村庄规划和镇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严格遵循“先规划、后建设”原则。不符合规划或者未编制上述规划的,不得审批村民建房和住宅用地。

  第七条 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加快镇乡、村庄规划编制或修编进度。村庄规划编制内容和深度应当符合《福建省村庄规划导则》(试行)。规划编制要注重村民参与,充分听取村民意见,尊重村民意愿,符合农村实际,方便生产生活。村民建房应按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整治规划的要求建设。

  第八条 村民建房应当充分利用旧宅基地、空闲地和其它未利用地,严格控制使用耕地和生态公益林地。禁止村民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建设住宅。

  第九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在原宅基地之外申请新建住宅的,其原有的空闲宅基地由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并结合村庄土地整理,重新规划后统一安排使用。

  村委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农村村民旧住宅用地的,应当给予经济补偿。

  第十条 村民建房每户宅基地面积限额为8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利用空闲地、荒坡地和其他未利用地建设住宅,或者对原旧住宅进行改建的,每户可以增加不超过30平方米的用地面积。

  前款所称宅基地面积,是指住宅建筑物、构筑物(含基础)垂直投影范围内的占地面积。

第三章 建房审批

  第十一条 村民建房申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因无住宅或现有住宅宅基地面积明显低于法定标准,需要新建或扩建住宅的;

  (二)同户中兄弟姐妹或者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要求分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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