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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举报食品生产加工违法行为的奖励办法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举报食品生产加工违法行为的奖励办法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1年8月19日以粤质监法〔2011〕144号发布 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奖励举报食品生产加工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以下简称举报有功人员),规范举报奖励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和国家财政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举报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有功人员,是指以书面、电话或者其他形式向全省各级质监部门实名举报食品生产加工违法行为,且举报情况经质监部门查证属实的人员,但不包括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相关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被假冒方人员以及被假冒方委托人员。

  第三条 举报下列食品生产加工违法行为,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生产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二)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等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三)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四)生产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无生产厂名、厂址或篡改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食品;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产地,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五)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违反《食品安全法》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来人、来函、来电、传真或者互联网等方式,向质监部门提供违法单位名称、地址,违法人员的姓名、身份,以及违法手段、违法事实等情况,并留下姓名和联系电话。

  (一)向广东省质监局举报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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