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自查的主要内容
全面自查2010年以来,各单位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统计制度的情况,具体包括:
1、2010年年报数据;
2、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及统计资料档案制度的建立情况;
3、统计人员按规定持统计从业资格证上岗情况;
4、统计管理登记证办理及年检情况;
5、统计机构的设置和统计人员的配备情况;
6、其他执行统计法规的有关情况。
自查的统计指标包括工业、能源、固定资产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建筑业、劳动工资、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服务业、行政事业、农业等统计报表中的相关指标。
四、自查的要求
各单位要按照下发的自查表内容及时间全面进行自查自纠工作,凡在自查中查出的问题,自查单位均应实事求是的如实反映,并在工作中及时予以整改,自行纠正。相关整改措施要反映在自查报告中。自查报告报送时间为2011年8月12日前。报送地点:南宁市人民政府(嘉宾路1号)办公大楼7楼南宁市统计局相关专业科室(见附件)。
五、自查结果的处理
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这次
《统计法》和
《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检查查出的各种统计违法行为,将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凡在自查中查出又主动纠正且违法行为轻微的,将按“惩罚与教育相结合,以教育为主”和“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从轻处罚;凡在抽查中查出的统计违法行为,都要立案查处,违法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为了全面推进全市依法统计,弘扬实事求是的敬业精神,对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好的先进单位,将适时予以表彰。
六、自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本次
《统计法》和
《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自查工作,由市统计局各专业科室负责组织开展,市统计局政策法规科负责各类法律文书的制定及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这次检查活动,按照要求依法做好
《统计法》和
《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自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