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六盘水市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及时赶赴现场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的通知
(市府办发〔2011〕65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
为及时、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减小事故造成的损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及时赶赴现场处置生产安全事故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82号)要求,对加强我市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处置生产安全事故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发生一次死亡(含被困或下落不明)5人以上事故,事故发生地乡(镇)、县(特区、区)政府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市政府市长、分管副市长和分管生产安全副市长以及地方各级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救援,现场指挥长由市政府市长担任。涉及煤矿事故的,水城煤监分局主要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协助救援。
二、发生一次死亡(含被困或下落不明)3-4人事故,发生事故的乡(镇)、县(特区、区)政府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分管生产安全副市长,地方各级相关部门、市直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现场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生产安全的副市长担任。涉及煤矿事故的,水城煤监分局主要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协助救援。
三、发生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发生事故的乡(镇)、县(特区、区)政府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分管生产安全副市长,地方各级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市直相关单位分管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现场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生产安全的副市长担任。涉及煤矿事故的,水城煤监分局主要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协助救援。
四、党中央、国务院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委、省政府领导及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和社会影响严重的事故及未遂事故,发生事故的乡(镇)、县(特区、区)政府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分管生产安全副市长,各相关部门、市直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现场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生产安全的副市长担任。涉及煤矿事故的,水城煤监分局主要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协助救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