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投入,按有关规定保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经费足额到位,并做到逐年增长。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不断加强薄弱学校建设和改造力度,缩小薄弱学校与优质学校的差距,并努力办出特色。合理配置师资力量,建立健全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和校长流动机制。发挥优质学校的示范引领作用,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共享,努力缩小校际之间办学水平等方面的差距。
(四)支持和发展民办教育。积极鼓励扶持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发展,以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选择特色教育的需求。落实并保障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支持民办学校创新体制机制和育人模式,提高办学质量,形成特色,创立品牌,努力办出一批高水平的民办名校。进一步规范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切实做到“四独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对为我市发展民办教育作出突出贡献的举办者、民办学校和教师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健全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制度。各学校要严格按照
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11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11〕8号)的要求,加强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制度建设。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承担辖区内义务教育学校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领导责任,各中小学校校长对规范本校的教育收费行为负总责。
(六)进一步健全完善督导制度。市教育督导部门要强化对各县区治理择校乱收费工作的监督,将解决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纳入教育综合督导的重要内容,对各县区进行专项督导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衡量该区域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成效的一项重要指标。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突出工作重点,持之以恒地对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进行专项督导,采取坚决措施,杜绝违规办学行为。
(七)坚决查处择校乱收费。要坚决查处违规收取择校费的行为,凡是违规收取择校费的学校,要公开曝光并追究校长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做到有诉必查,有错必纠。对发现问题不处理或处理不当,造成恶劣影响的,要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凡有择校乱收费行为的学校,当年不能评为先进学校,不能获得各级政府授予的其他荣誉称号;校长不能评为先进个人,不能获得各级政府授予的其他荣誉称号。对于顶风违纪的学校,要给予校长和相关责任人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的要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