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政策扶持,降低企业改制上市成本。
1、拟上市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办理资产置换、剥离、并购、财产登记等过户手续时,财政、税务、国土、住建、环保、工商等部门要大力支持,特事特办,行政事业性和中介收费按《关于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阳府〔2008〕108号)及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2、拟上市企业进行改制重组,在办理资产过户、更名等有关手续时须缴纳的税费,享受国家现行有关税费优惠政策,须缴纳的税费在企业上市后地方留成部分财政足额奖励给企业。
3、拟上市企业在改制重组时,因资产评估增值而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企业上市后由财政足额奖励给企业。
4、已完成辅导的拟上市企业申办房产等有关证照可先行办理,应缴土地出让金经同级政府批准可分批在一年内缴清。
5、拟上市企业在改制时对之前企业经营存在不规范行为的,本着尊重历史,有利发展的原则妥善处理。
6、拟上市企业改制后至企业上市之年(最长不超过3 年),以改制完成前一年度所缴税款为基数,每年新增的税款,地方留成部分的80%由财政奖励给企业。
7、对拟上市企业每年的技改或专项贴息资金和科技三项经费优先给予支持,同时,支持符合条件的拟上市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创新优势企业,申请国家和省高新技术产业化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三项经费、挖潜改造资金等各类政策性扶持资金。
8、市政府对企业上市进行奖励。企业向中国证监会(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提交上市申请并受理后(提供相关凭证)一次性奖励300万元。企业境内外挂牌上市后,以招股说明书为依据,上市募集资金的70%以上实际用于我市投资的,一次性奖励200 万元。企业境外买“壳”上市,以招股说明书为依据,上市募集资金的70%以上实际用于我市投资的,一次性奖励200 万元。
(四)加强协调,为企业上市提供优质服务
1、支持和引导拟上市企业运用各种金融工具、利用各种资金支持企业上市。对成长性强、市场发展空间大、科技含量高的中小企业,可以通过引入财政资金及各种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资金,优化企业股本结构。
2、有关部门要按照“一企一策”、“一企一议”原则,开辟“绿色通道”,对重点培育上市的企业在改制、资本运营等过程中涉及的各项审批,提供“一条龙”优质服务。处理涉及拟上市企业有关历史遗留问题时,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优先办理,妥善解决,支持企业尽快申报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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