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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民政府印发河源市城市规划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源市人民政府印发河源市城市规划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河源市城市规划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河源市城市规划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规划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规划先行、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政府房屋征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市城市规划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民政、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城管、工商等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权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政策的宣传与解释工作。
  (二)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或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并对委托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
  (三)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公布。
  (四)组织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公布调查结果。
  (五)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改变房屋和土地性质用途,房屋析户、买卖、租赁和抵押,户口迁入、分户,房产公证、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
  (六)与被征收人签定征收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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