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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民政府印发河源市城市规划区房屋征收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源市人民政府印发河源市城市规划区房屋征收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河源市城市规划区房屋征收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河源市城市规划区房屋征收风险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规划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因公共利益需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规划区房屋征收风险评估工作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维护社会稳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应配合做好房屋征收风险评估各项具体工作。
  第五条 房屋征收项目所在地政府及直属相关部门[含所在地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或社区)、村],受委托的征收实施单位应当配合维护社会稳定部门做好风险评估各项具体工作。
  第六条 风险评估应当制定风险评估方案并建立专项档案,通过收集相关资料、问卷调查、民意测验、座谈走访、听证会等方式就城市规划区房屋征收项目方案在拟征收范围内征求意见,对社会稳定风险进行预测和评估,也可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学者评估论证。
  维稳部门应当对风险评估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查,确保客观、准确。
  第七条 城市规划区房屋征收风险评估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规定的“四个规划”及相关的审查审批和报批程序。
  (二)是否符合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否符合大多数群众的根本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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