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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经贸委听证程序规定》的通知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申请不予受理:

  (一) 不是听证事项的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提出申请的;

  (二) 在告知听证权利后超过5个工作日(行政处罚事项为3日)提出听证申请的;

  (三) 其他依法不符合申请听证条件的。

  不予受理的,听证机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受理。

  第二十七条 听证申请经听证机构审核后,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制作《听证通知书》,并在听证的7个工作日前通知当事人和拟听证事项的承办处室。

  《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听证的事由与依据;

  (二) 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 听证员和记录员的姓名、职务;

  (四)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五) 听证活动预计所需要的时间;

  (六) 注意事项。

  听证机构可以在《听证通知书》中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答辩状。

  第二十八条 《听证通知书》的送达方式由听证机构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可以直接交当事人,也可以通过挂号或普通邮件寄送。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在接到《听证通知书》后,应当准时参加听证会;无正当理由不到场的,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放弃听证的,记入听证笔录。

  第三十条 拟听证事项的承办处室在接到《听证通知书》后,应当指派人员参加听证。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认为听证员、记录员与拟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并说明理由。

  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经贸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决定。听证员、记录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

  (一)因不可抗力的事由致使听证会无法按期举行的;

  (二)当事人申请延期,有正当理由的;

  (三) 依法可以延期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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