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在皖项目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及社保证明复印件;
7、企业及专业技术人员信用手册;
8、所承接项目的建设工程合同、中标通知书和施工许可证。
(二)各市、省直管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以下材料:
1、检查情况的总结报告;
2、《检查结果意见表》(见附件2);
3、《省外进皖建设工程企业检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
四、检查办法
采取进皖企业自查,各市、省直管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全面检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抽查的方式,对进皖企业备案及其承接的项目进行检查。
五、检查程序和时间
(一)自查阶段(9月1日-15日):进皖企业于9月15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各市、省直管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全面检查阶段(9月16日-10月31日):各市、省直管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受检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组织抽查受检单位项目(抽查比例不低于40%),并于10月31日前将检查情况的总结报告及附件2、3中所要求报送的材料,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三)抽查阶段(11月1日-11月30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各地检查的基础上,组织检查组对进皖企业备案及其承接的项目进行抽查。
六、对检查结果的处理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并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上公布。对违法违规的省外进皖建设工程企业,将依法处理,公布其不良记录并告知企业所在地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对《安徽省省外建设工程企业进皖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下发前已进皖的省外建设工程企业,未办理进皖备案或进皖备案有违本办法的,由各市、省直管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督促其限期整改。
七、有关要求
(一)各市、省直管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检查,认真组织实施,全面掌握进皖企业在本地承担项目及存在的违法、违规情况。
(二)各受检单位要指派专人做好上报检查材料工作,企业负责人要对上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确保各项材料、数据真实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