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印章管理工作的通知
(拉政办发〔2011〕1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长期以来,我市各县(区)、各部门始终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区市党委、政府有关印章管理各方面的规定,不断加强印章刻制、管理和使用等各个环节的工作,为进一步打击各类私刻、伪造印章等违法犯罪行为和有效防止利用印章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问题的发生,切实维护党政机关正常工作秩序和良好对外形象做出了一定成绩。
但是,近年来由于个别单位未对单位印章刻制、管理和使用工作引起高度重视,忽视对相关责任人员的教育,也相继发生了几起印章管理的违法违规事件,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了不良影响。这些问题的发生,不仅暴露出了个别单位在印章刻制、管理和使用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同时也给我市的社会和谐稳定工作带来了极为不利的负面影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印章管理工作,确保印章的安全使用,保证印章的严肃性和安全性,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认真落实工作责任
印章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凭证,各县(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印章刻制、管理和使用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充分认识到印章的使用是行使权力的最终体现,关系到本部门、本单位的形象,体现了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作风,切实从思想上、行动上高度重视印章刻制、管理和使用工作。确保在印章刻制、管理和使用的各个环节真正做到慎之又慎,绝不麻痹大意,绝不出现任何松懈情绪,确保印章刻制、管理和使用工作始终不出问题。各县(区)、各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精神,认真按照区市党委、政府有关印章制发和管理的一系列要求,进一步落实印章管理责任制,指定专人负责本机关印章的刻制、管理与使用工作,确保将具体工作和责任落到实处,坚决防止具体工作脱节,避免出现管理漏洞。
二、严格执行各项规定,确保印章使用安全
印章的刻制、管理和使用,必须始终遵循“确保安全、秩序规范、责任明确、有据可查”的原则。各县(区)、各部门的印章管理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印章管理各项规定,真正做到在印章的刻制、管理和使用各个环节严格审核、严格把关。一是在印章的使用管理方面。要严格落实印章使用按程序审批或审核的各项规定,凡单位重大事项、对外事务、重要文件使用印章,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而对于单位日常事务、对外事务、一般性发文和其他需使用印章的问题,需报请审批人根据职责权限签字批准。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印章使用登记制度,确保将印章使用的内容、范围、审批人、经办人、使用时间一一登记清楚,以备查询。要进一步加强单位财务专用章和合同专用章的使用管理,确保严格按有关规定制度办事,按权限用印。要加强各类临时机构印章的使用管理,确保不出问题。二是在印章的保管和存档备案方面。要严格实行工作责任人制度,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印章管理,保证印章及时取放和印章的安全保管,特别是盖印过程中要做到由专门工作人员具体操作或不离开视线使用,确保印章的安全使用。三是在印章的销毁和刻制方面。要严格落实印章销毁、刻制各项审批审核制度,严格履行各项报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