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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民政局印发《关于推进党政机关与社会团体政社分离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1、本意见所指社团领导职务是社团的会长(理事长、主席)、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分会会长(主任委员)、副会长(副主任委员),不包括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
  2、本意见所指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是指市级机关担任现职的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以及按照有关规定,经组织部门正式任命的副县(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县(市)区党政机关所属部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问题,范围延伸至担任现职副科级(含)以上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
  现已退出领导岗位,尚未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兼任社会团体的领导职务按本意见规定执行。
  3、确因工作需要,领导干部本人又无其他社会兼职,且所兼任的职务与本职业务相关的,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批准兼职。
  4、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已经批准兼任社团领导职务并确需继续兼任的,应提供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5、未经批准已在社团兼任领导职务的,应立即辞去所兼任的社团领导职务。确因工作需要需继续留在社团兼职的,要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后,方可在社团中继续兼职。
  (二)资产问题
  1、社团成立时由党政机关划拨的资产,或成立后党政机关无偿提供(或暂借)给社团使用的资产,以及授权收取的应上缴党政机关的有关收费形成的资金,界定为国有资产;对社团成立时,党政机关资助给社团的开办费和用于注册登记的款项、社团收取的会费、通过服务获取的服务收入,以及由此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界定为社团自有资产。资产分离工作应按上述原则明晰资产产权关系,对资产进行分割。
  2、社团首先应对本会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具体资产清查、财务审计工作由社团委托审计机构进行并出具审计报告。资产清查和财务审计的截止日期作为产权界定和资产处置的基准日。
  3、社团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严格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认定。
  4、对界定为国有资产的,由该党政机关一次性收回;一次性收回有困难的,经党政机关与所属社团协商,由同级财政批准,应采取有偿使用的办法在一年内收回。
  5、对界定为社团自有资产的且被党政机关占用的,由社团一次性收回;一次性收回有困难的,经社团与党政机关协商,应采取有偿使用的办法在一年内收回。
  6、党政机关与所属社团不能达成产权划分、资产处置协议的,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予以协调。协调不成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四、政社分离工作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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