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政社分离工作的范围
在市、县(区)两级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行业性、学术性、专业性、联合性社会团体。
二、实施政社分离工作的内容
(一)推进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与社团分离。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办发〔1998〕17号)、《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办发[1998]31号)和《中共石家庄市委办公厅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石办发[1999]7号)规定要求,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得兼任社团领导职务。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的,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未经批准已在社团中兼职的,必须在2011年 9月底前辞去兼任的社团领导职务。
(二)推进党政机关业务处室与社团常设办事机构合署办公的分离。禁止社团常设办事机构与党政机关业务处室(科、股)合署办公。已经在同一场所合署办公的,必须在2011年 9月底前彻底分开。
(三)推进党政机关与社团利益分离。社团作为独立的法人社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单独设立财务账户,不得与政府部门、挂靠单位合账或实行所谓财务集中管理。尚未单独建账或与党政机关合账管理的,必须在2011年9月底前彻底分离,实现党政机关与社团在财务和利益上的彻底脱钩,坚决纠正党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以各种名目从社团中获取任何利益,对涉及违法违纪的要依法处理。
(四)推进党政机关与社团资产分离。党政机关与社团的资产应按照财政部门有关政策规定进行界定。凡有社团占用国有资产或党政机关占用社团资产的,应在2011年 9月底前清退完毕。
(五)推进党政机关与社团业务职能分离。进一步理顺党政机关与社团的关系,明确界定行政管理职能与社团服务职能。党政机关要结合职能转变,把不宜由自身直接承担的服务性职能,可通过依法委托的方式移交给社团。
三、政社分离工作相关问题的处理
(一)人员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