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拓宽就业渠道。孤儿成年后就业困难的,优先安排其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鼓励自主创业,符合条件的孤儿成年后,要给予场地安排、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创业服务和培训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三十一条 做好就业援助工作。孤儿成年后就业困难的,应纳入就业援助范围,落实好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扶持政策,依托基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了解就业需求,开展免费就业咨询,为他们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帮扶。
第十章 住房保障和服务
第三十二条 孤儿成年后,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当地政府要优先安排,应保尽保。孤儿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分别申请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房等住房保障。
第三十三条 生活在福利机构中的孤儿,在享受住房保障的同时,应搬离机构。
第三十四条 居住在农村的无住房孤儿成年后,镇政府、村民委员会要给予资助,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和当地村民帮助其建房。
第十一章 法律救助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有需要的孤儿提供司法救助,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引导法律服务机构为孤儿提供法律帮助,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对符合条件的孤儿优先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二章 动态管理
第三十六条 根据孤儿个人和生活状况等变动情况,实行动态管理,按照程序及时办理审批、增发、停发最低养育金等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孤儿供养福利待遇,收回或注销《儿童福利证》:
(一)凡依法被收养的自收养之日起停止孤儿供养福利;
(二)找到父母或父母重新履行抚养义务时起停止孤儿供养福利;
(三)孤儿成年后具有劳动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如在校学生则继续给予孤儿供养福利,到离校下月停发放孤儿供养福利补贴;非在校学生则一次性发放给个人6个月孤儿供养福利补贴,不再属于政府孤儿供养福利保障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