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孤儿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继续享有相应政策,学校为其优先提供勤工俭学机会。对考入普通高校的孤儿,优先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高校助学贷款。
第八章 孤儿医疗康复保障
第二十二条 持有本市《儿童福利证》的孤儿,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所需个人承担的费用,由各级财政全额承担。
第二十三条 各类惠民医院和慈善门诊应参照低保对象的待遇,对持有《儿童福利证》的患者,给予享受惠民医疗的优惠政策,即“五免五减半三优惠”等医疗费用减免优惠。
第二十四条 各级政府应将孤儿纳入南京市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范围,医疗救助标准视同低保对象。
第二十五条 推进孤儿手术康复工作,实施好“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和“重生行动”。
第二十六条 落实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制度,对于符合南京市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救助规定范围的,个人自付部分在医保范围内的资金由各级财政和慈善部门全额承担。
第二十七条 鼓励社会慈善组织为孤儿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等商业健康保险或补充保险。
第九章 孤儿就业扶持
第二十八条 做好就业困难认定。孤儿到达劳动就业年龄后,具备劳动能力、有劳动意愿的、能自食其力的,可向人社部门申请就业困难认定。各级政府应帮助他们实现就业;不具备劳动能力、不能自食其力的,可按“三无”和“五保”对象供养政策规定予以妥善安置。
第二十九条 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加强孤儿成年后职业技能培训,将孤儿成年后就业困难的纳入实施政府购买培训对象范围,紧贴劳动力市场的用工需求和孤儿自身特点,提高就业困难孤儿的就业技能;落实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鼓励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免费介绍就业;成功就业的,按照规定享受职业介绍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