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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南京市孤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十二条 散居孤儿保障所需要资金,由区(县)财政承担,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三条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要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第十四条 孤儿保障资金的拨付、发放,应手续完备、账册齐全,接受财政、审计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审计和社会监督。

第六章 孤儿安置渠道

  第十五条 强化孤儿亲属监护。依照法律规定确定孤儿监护人,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孤儿合法权益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加强孤儿机构养育。对没有亲属和其他监护人抚养的孤儿,经依法公告后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第十七条 积极开展孤儿家庭寄养。选择抚养条件较好的家庭开展委托监护或者家庭寄养,让孤儿更好地融入社会。

  第十八条 依法开展孤儿收养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开展弃孤儿童的国内收养,稳妥开展涉外收养。充分发挥儿童福利机构兜底保障作用,确保不能回归家庭的孤儿得到良好抚育、妥善安置。

第七章 孤儿教育保障

  第十九条 对本市的盲、聋哑、智残孤儿实行免收教育费用政策,为其提供特殊教育相关学校的资金补助由各级财政部门负担。

  具备条件的,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不适合在普通学校就读的,安排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对于不能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残疾孤儿,鼓励和扶持儿童福利机构为他们设立特殊教育班或特殊教育学校;

  第二十条 按照助学券制度规定,将义务教育阶段的孤儿寄宿生全面纳入生活补助范围;

  对在幼儿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孤儿,纳入国民教育国家资助政策体系优先予以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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