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南京市孤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南京市孤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1]11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民政局、财政局、住建委、人社局、教育局、卫生局、司法局拟定的《南京市孤儿保障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九月五日

南京市孤儿保障实施细则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司法局 2011年8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意见》(国办发﹝2010﹞5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11﹞16号)和《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苏民福﹝2011﹞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保障对象

  第二条 孤儿保障的对象是指南京市户籍、未满18周岁、失去父母或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孤儿),包括以下人员:

  (一)福利机构内集中养育的孤儿或弃婴;

  (二)社会散居孤儿;

  (三)暂时查找不到家庭的流浪未成年人和暂时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

  (四)因父母服刑或其他原因暂时失去生活依靠、生活困难的未成年人;

  (五)父母受艾滋病影响、生活困难的未成年人。

第三章 最低养育标准

  第三条 孤儿最低养育标准分为机构内孤儿最低养育标准和分散供养孤儿最低养育标准。

  第四条 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拟定孤儿最低养育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孤儿最低养育标准按照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幅度,建立增长机制。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