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用车管理的意见
(湘政办发〔2011〕53号)
各市州、 县市区人民政府, 省政府各厅委、 各直属机构:
为逐步建立起符合省情、满足学生需求、运行规范有序、 职责权利明确的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用车(以下简称学生用车)管理制度,最大限度地保障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乘车安全,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学生用车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学生用车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加强学生用车管理, 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 是保障青少年健康成长、 促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体现。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加强学生用车管理摆在突出位置, 加强领导, 强化措施, 明确责任, 力争用三年时间, 使全省学生用车安全隐患得到根本整治, 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得到根本遏制; 学生用车步入政府主导、 管理规范、 用车安全、 群众满意的良性发展轨道,中小学生和幼儿上下学用车基本解决并坐上安全车、 放心车。
二、明确学生用车管理模式
(一) 企业、 学校购买或租赁。 在经济发达地区, 可实行“政府主导、 市场运作、 公司管理、 财政补贴” 的模式。 鼓励国有汽车运输企业或学校购买或租赁符合《专用小学生校车安全技术条件》 国家标准的专用校车, 组建专业学生接送服务公司。 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乘车由服务公司按学区统一调度和管理, 县市区政府给予一定的营运补贴。 可适当向学生收取乘车费, 具体标准由县市区物价部门核定。
(二) 社会投资。 鼓励民办学校或幼儿园举办人购买或者租赁公交公司、 客运公司或个人的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车辆, 专门用于接送学生。交通费由乘车学生负担。
(三) 公司化运作。 鼓励和支持广大农村实行“政府主导、 部门履职、 统一管理、 市场运作” 的模式。 学生上下学时段, 由汽车运输企业调配相对固定、 车况好的车辆,加挂学生用车标识到村或学校专门接送学生。 可向学生收取少量乘车费, 政府给予政策扶持。 其他社会车辆参与接送学生的, 车辆及驾驶人资质必须由县级以上公安交警、教育等部门严格审查, 办理相关手续, 并贴学生用车标识。
各地可采取以上模式, 或根据本地实际, 创造新的模式。
三、加强学生用车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