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深化投资体制改革, 出台《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建立健全政府预算内投资项目公示制和专家评议制。 整合政府投资资源,探索各类政府性投资集中管理办法。继续扩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 范围。 进一步完善大部门管理体制, 探索省直接管理县(市) 的体制,探索“省直管县” 模式下的固定资产投资、科技等管理体制(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 省科技厅负责)。
22、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 深化行业协会改革(省编办、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
23、加快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做好健全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相关工作。 进一步健全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建立投入保障机制和多元参与机制, 探索建立横向财政转移支付机制(省财政厅负责)。
24、积极推进资源税、 房地产税改革和地方税收体系建设(省财政厅、 省地税局负责)。
25、 完善公共财政预算, 细化政府性基金预算, 科学实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完善政府预算公开机制。 围绕管理科学化、 保障法制化和服务社会化目标, 积极推进政府机关事务管理体制改革, 推进机关事务工作的统一集中管理, 努力降低机关运行成本(省财政厅、 省编办、 省国资委、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
六、围绕完善农村发展体制机制深化改革
26、深化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 继续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制度, 推进二轮土地承包工作,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全面发放到户; 积极稳妥推进农村土地流转, 建立以流转合同制和备案制为重点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工作规程, 积极稳妥推进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 鼓励开展耕地保护补偿试点(省农办、省国土资源厅负责)。
27、继续深化林业改革。 全面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林地承包经营制度, 全面完成集体林确权颁证工作; 建立健全林权管理服务体系, 继续推进林业产权交易市场体系建设, 加快建设省林业产权交易服务中心, 加强林权流转监督管理, 规范流转行为; 完善林权抵押贷款制度; 继续推进政策性森林保险试点,探索建立公益林森林保险统保模式, 完善森林保险服务创新; 积极组织创建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县; 积极推进国有林场管理体制改革(省林业厅、 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农业厅、 省编办负责)。
28、健全基层水利服务体系, 加快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体制改革(省水利厅、 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