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有关规定,立项(审批、核准)前置条件为取得规划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条件)、土地预审意见(或出让合同)及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文件。为加快审批进度,相关部门应同步办理、并联完成。其中,以备案方式立项的项目不再设前置条件。
2.按照行政许可联合、集中办理要求,采取“公开规范、节点后移、深度审查”的办法,对所涉及的能评、交评、文物、园林绿化、地震、水务、人防、消防等审查进行调整,要事先公开技术规范,按有关规定和标准,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放之前并联完成。立项后,对于能评、交评、地震、水务等审查不通过的,立项文件不得作为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后续许可的依据,该立项文件失效。
3.加强建设部门对施工许可的综合审查。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办理园林绿化(树木移伐等)、年度投资计划(施工计划)、人防工程规划建设方案及施工图、消防等手续。将发展改革部门和建设部门审批办理年度投资计划(施工计划)环节调整至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手续之前。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相关条件。
4.行业部门专项审查范围主要根据项目特点来确定,减少不合实际的审查。除特殊区域外,土地储备和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原则不要求进行能评、环评审查。相关部门要将依法审查的项目类别、技术规范、标准要求、控制范围等情况,列出明细清单向社会公开,实现标准化和透明化管理。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依法需要报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完善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审批综合服务大厅工作机制,提高行政服务质量、效率
按照“服务全部、突出重点”的工作思路,完善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审批综合服务大厅(以下简称市固定资产投资审批大厅)“分阶段并联审批、分层级组织协调、分行业统筹推进”工作机制,使市固定资产投资审批大厅运行更加高效,协调调度更加有力,市区联动、部门协同更加严密,实现投资项目“审批、协调、调度”综合服务目标。
(一)分阶段并联审批。
通过全面提高行政机关审批效率,大幅缩短前期工作周期,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规划委、市国土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5个综合协调牵头部门及各阶段审批成员单位负责。
1.落实牵头部门的综合协调职责。具体以办理立项文件(审批、核准、备案)、土地划拨或出让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为阶段性节点,通过综合初审、部门配合、加快办理,实现“前置手续并联受理,成员单位同步审查,牵头部门节点审批”。
2.将部门间书面征询意见方式,改为由牵头部门通过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审批服务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网络系统)综合初审告知的方式,推动分阶段前置条件的并联办理。由相关牵头部门初审项目申报材料,确定项目符合办理条件后,向本阶段需要办理前置许可手续的成员单位,通过网络系统同时发出并联审批告知单,或直接告知项目单位申请办理有关前置审批手续。相关牵头部门初审和告知时间不超过3个工作日,直接通过网络系统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