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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完善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流程及相关工作机制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完善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流程及相关工作机制的通知
(京政发〔2011〕3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进一步优化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流程,完善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审批综合服务大厅工作机制,结合《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程序的通知》(京政发〔2005〕15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编办等部门关于梳理和规范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流程意见(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2006〕40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流程,大幅缩减办理时限落实市政府关于行政审批事项“加快、简化、下放、取消、协调”的要求,结合不同类型项目办理特点,按照统一的办理原则和标准,进一步优化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流程,加强项目办理涉及部门间的有效衔接,实现项目前期工作周期时间缩短一半的目标。在项目办理过程中,各部门要坚持依法合规开展具体工作。
  (一)将相关行政服务事项对应行政许可环节同步完成。
  1.采取取消、合并、同步、简化等方法,进一步巩固本市行政审批流程优化、简化的成果,严禁增设新的审批环节,严禁设置过多、过细、分散行使的行政许可。
  2.对施工、监理单位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审核、核发土地使用证等行政服务事项不纳入审批流程。
  3.在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中,取消发展改革部门审批之前需规划部门提供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意见的环节。
  4.规划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可作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件。
  对不纳入审批流程的行政服务事项,相关业务管理部门要提前介入、主动服务、保证质量,配合行政许可手续同步办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二)合理设置行政许可手续办理节点和范围。
  重点是明确立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3个主要节点的前置手续,并实现前置手续的并联办理。加强能评、交评、文物、园林绿化、地震、水务、人防、消防等行业部门的专项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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