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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意见的通知

  (三)完善激励奖励机制,加快落后产能退出速度。

  积极和国家有关部委对接,争取国家向我区倾斜淘汰落后产能专项奖励资金支持,加速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度。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180号)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18部委《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1〕46号)要求,多渠道筹措资金用于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鼓励落后产能提前退出,在淘汰落后产能生产线职工安置、企业转产以及拆除落后产能生产线等方面给予资金支持。自治区淘汰落后产能领导小组对全区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根据考核情况安排使用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资金安排使用与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相衔接。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作用,确保资金安排对淘汰落后产能产生实效。

  对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引导鼓励其积极进入自治区鼓励的“五优一新”产业配套和设施农业等领域。对提前退出企业和转产企业在资金、项目上给予倾斜,支持推进生产能力升级。切实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做好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接续工作,避免大规模集中失业。在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中,使用一定资金促进就业,维护社会稳定。

  (四)推动产业结构升级,鼓励技术改造和兼并重组。

  鼓励发展低消耗、低污染的先进产能。鼓励上大压小,支持企业淘汰落后产能,转产或者新建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支持优势企业通过兼并、收购、重组落后产能企业,淘汰落后产能。鼓励企业加大投入,提高装备技术水平,进行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布局的企业,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以质量品种、节能降耗、环境保护、改善装备、安全生产等为重点,对落后产能进行改造,通过技改达到先进水平。

  充分发挥科技对产业升级的支撑作用,统筹安排技术改造资金,落实并完善相关税收优惠和金融支持政策,对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较重且完成较好的地区和企业,在安排技术改造资金、节能减排资金、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土地开发利用、融资支持等方面给予倾斜。对积极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土地开发利用,在符合国家土地管理政策的前提下,优先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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