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意见的通知


  三、政策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分工。

  自治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制定全区淘汰落后产能标准和时限,各市县区根据本地实际制定范围更广,要求更严格的淘汰标准和时限,逐级上报自治区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充分发挥本部门职责,分工负责各项工作(详见附表),自治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各部门工作,组织监督检查工作。

  各市政府担负本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职责,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措施,组织督促企业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拆除落后设施装置,防止落后产能转移;对未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停产或予以关闭,依据自治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有关要求限电停电或拆除落后产能。

  有关企业要切实承担起淘汰落后产能的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安全、环境保护、节能、质量等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国家产业政策,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主动淘汰落后产能。

  (二)建立约束机制,收紧落后产能发展空间。

  严格项目审批程序,防止新增落后产能。各市、县不得越权审批产能过剩和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审批项目时,对产能过剩行业坚持新增产能与淘汰产能“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的原则,严格环评、土地和安全生产审批,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改善土地利用计划调控,严禁向落后产能和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建设项目提供土地。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据国家产业政策、自治区“五优一新”以及其他工业行业规划提出行业意见,引导产业健康发展。严格市场准入,加强行业准入标准的宣传贯彻,加大产业政策以及生产、技术、安全、能耗、环保、质量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宣传力度,引导企业技术升级。严防发达省区淘汰的落后生产设备和工艺项目流入我区。

  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市县,严格控制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区域限批”,暂停对该地区项目的环评、项目核准和审批。对违规建设、无证无照、非法经营、污染严重、能耗超标的项目进行清理。加强环境保护监督性监测、减排核查和执法检查,加强对企业执行产品质量标准、能耗限额标准和安全生产规定的监督检查,提高落后产能企业和项目使用能源、资源、环境、土地的成本。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吊销排污许可证,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取消给予的各类资金、运输等方面的支持,对落后产能执行差别电价。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相关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生产许可,已颁发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要依法撤回。对未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被地方政府责令关闭或撤销的企业,限期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或者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必要时,政府相关部门可要求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对落后产能企业停止供电,或者责令其拆除主要设备。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