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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意见的通知


  二、淘汰落后产能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等文件精神,抓住当前有利于经济调整的时机,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及必要的行政手段,进一步建立健全淘汰落后产能的长效机制,制订和实施限制落后产能生产、激励落后产能退出、促进落后产能改造的财税、投资、经济运行等方面的配套政策体系,建立和完善落后产能有序退出体系机制,加强组织协调,落实工作责任,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步伐,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

  (二)主要原则。

  1.加强统筹协调。自治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管理和使用有关资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司其责、密切配合、联合行动,加强指导、督促和检查。各市县区负责落实本地区彻底淘汰落后产能,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2.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节约能源、清洁生产、安全生产、产品质量、职业健康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依法淘汰落后产能。

  3.逐个行业推进。依据不同行业的产业政策要求以及产业规划、产业布局、产业特点等因素分行业推进落实淘汰落后工作进展。坚持分类指导。淘汰落后要区别对待,有保有压,与本地经济发展状况、行业发展规划以及企业自身发展要求相结合,加大能耗高、污染严重、安全隐患突出行业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力度。

  4.坚持标本兼治。淘汰落后要与扶优扶强、升级改造、兼并重组相结合。加大淘汰力度,同时积极发展工艺先进,装备水平高的项目,不断进行技术改造,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三)总体目标。

  以电力、煤炭、钢铁、水泥、有色金属、焦炭等行业为重点,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以及自治区十二五规划、“五优一新”规划、有关行业规划、各市县区经济发展规划等要求,加大淘汰力度,优化产业结构,自治区按照国家制定的标准和时限,结合产业结构调整、节能减排、行业布局以及地区经济发展要求制定动态的淘汰落后产能标准和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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