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质量评估报告(含建筑节能)。
12、勘察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13、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含建筑节能)。
14、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15、住宅使用质量保证书。
16、住宅使用说明书。
17、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
18、规划验收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验收后再办)。
19、消防备案检查记录表。
20、环保验收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21、电梯验收检验报告。
22、建筑室内环境污染监测报告、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认可书。
23、分部验收记录、住宅分户验收方案和住宅分户验收汇总表(各1份,存放质监)。
24、结构实体钢筋保护层厚度实测报告(1份,存放质监)。
25、铝合金门窗型材厚度实测报告(1份,存放质监)。
备注:以上资料一式4份,其中施工许可证验原件收复印件,规划、消防、环保、电梯、施工图审意见可1份原件、3份复印件,其余资料全部原件。
(二)环保验收(环境保护部门)。
1、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
2、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或调查表。
3、对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
4、建筑项目验收需提交《施工噪声排放许可证》原件和《肇庆市建筑行业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一式3份。
(三)消防验收(公安消防部门)。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4、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5、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6、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7、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规划验收(城乡规划部门)。
1、建设工程规划验收。
(1)填具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申请表(含规划规定的拆迁完成情况的说明,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含全部项目应一次性同时申请竣工规划验收),并城建档案馆盖章。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基底红线图复印件各1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原件1份(含原已审批的建筑设计方案图);市政基础设施规划验收合格证复印件(城建档案馆盖章)。
(3)建设工程竣工图及相关资料1份。
(4)具有相应规划测绘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编制的竣工地形图1份。
(5)建设工程规划管理跟踪检查表1份;有违法建设的工程验收,应提供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收据及已补办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相关图纸。
(6)临时设施报建证明材料。
(7)住宅小区配套市政、公共服务设施移交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