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机关事业单位及科研机构工作人员辞职创业,归国留学人员、高校大中专毕业生、退役军人、城镇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和外出务工回乡人员自主创业所创办的中小企业。
(二)国内民间资本独资(或控股)的中小企业进行第二次创业。
(三)承担重点项目的中小企业。
(四)全民创业各类服务机构(包括从事宣传推介、项目评估、开业指导、管理咨询、员工培训等业务机构)。
(五)全民创业服务体系(平台)建设。
(六)中小企业创业(园区、孵化器)基地建设。
其中生产性企业以进入产业转移工业园、文化创意产业园、创业集聚基地等投资的创业企业为扶持重点,兼顾扶持其他创业企业。
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
第六条 符合第五条(一)、(二)、(三)项规定的中小企业申请专项资金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由国内民间资本独资(或控股)兴办,在我市登记注册1年以上(含1年),并在我市各级税务机关登记纳税的企业法人。
(二)申报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处于成长期,且市场前景好。
(三)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
(四)依法足额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无拖欠税金和社会保险费的不良记录。
(五)诚实守信,依法依规经营,没有发生违反环保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章 扶持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直接补助两种支持方式。扶持资金额度上限为30万元。贷款贴息是对创业企业从金融机构取得的用于在本市投资建设的贷款给予适当的利息补贴。
以金融机构贷款为主进行投资创业的企业,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参照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
以自有资金为主进行投资创业的企业和为改善创业环境、提供创业服务的单位,以及开展技术研究与开发的机构,一般采取直接补助方式。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可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不得同时以两种方式申请专项资金。
第四章 申报、审批和拨付程序
第八条 申报专项资金实行1年申报1次制度。申报时间为每年第二季度,由市中小企业局另行下发通知,明确申报的条件、申报材料、时限及相关事项,同时通过肇庆市人民政府门户网、肇庆经贸信息网、中国中小企业广东肇庆信息网等媒体公开。在同一年度内,1家企业只能申请1个项目、1种支持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