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扶持全民创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肇府〔2011〕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扶持全民创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业经2011年5月27日十一届5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一日
肇庆市扶持全民创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扶持全民创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发挥专项资金在推动我市全民创业活动中的激励作用,进一步壮大民营经济规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扶持全民创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按照《关于开展全民创业推动民营经济大发展的实施意见》(肇发〔2008〕13号)和《关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实施意见》(肇发〔2010〕20号)以及市政府的有关决定,从2008年至2015年,由市财政每年在本级预算中安排市促进民营经济专项资金中用于扶持全民创业的资金。
第三条 肇庆市中小企业局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审核、监督检查等工作,并每年向市政府汇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评价。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接受市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扶持的范围和申报条件
第五条 专项资金扶持范围及重点:
(一)由国内民间资本独资(或控股)兴办的各类初创型中小企业,具体范围如下:
1、具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2、实现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的成长型中小企业;
3、从事农林副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的企业;
4、从事旅游产品生产、开发、销售的企业;
5、社区服务型中小企业;
6、为支柱企业和产业集群服务、为产业链的形成填平补齐、延伸产业链的中小企业,以及按产业分类,进入产业集聚区的初创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