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市场主体的基本信息。单位的,应当公告其名称、资质等级、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个人的,应当公告其姓名、性别、资格证号、隶属单位等;
(二)良好行为或不良行为的种类、性质;
(三)给予良好行为记录或不良行为记录的依据;
(四)公告期限;
(五)法律法规规定公告的其他信息。
第十二条 良好行为记录的公告期限为2年,不良行为记录的公告期限为3个月至1年,自良好行为记录或者不良行为记录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之日起计算。不良行为记录公告期限的长短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良行为的违法事实、情节轻重、社会危害程度等具体情况确定。法律、法规对本条所述的公告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告期满后,良好行为记录或者不良行为记录的信息转入“肇庆市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平台的后台保管。
第十三条 作出不良行为记录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责任人落实整改措施。对于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单位和责任人,行政主管部门可延长其不良行为记录的公告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年。
第十四条 获得良好行为记录的建筑市场主体,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建筑市场活动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予以鼓励、支持、帮助和优先考虑。
第十五条 被我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不良行为记录的建筑市场主体,在公告期限内,不得参加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等建筑市场活动。
被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外的有关管理机关给予不良行为记录的,经调查核实后,在公告期限内,不得参加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等建筑市场活动。
本条所称建筑市场活动的具体范围,由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被给予不良行为记录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具体情况及不良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等予以确定。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公告的良好行为记录或者不良行为记录不实或者有错漏,可向公告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举报、投诉。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于接到举报、投诉后30日内回复实名的举报人、投诉人。经调查核实,认为被公告的良好行为记录或者不良行为记录有误,需要变更或者撤销的,应当及时变更或者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