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工程建设领域发生的下列违法违规行为,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查处后,应当给予不良行为记录:
(一)工程建设项目决策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未经审批、核准或备案进行建设;未按规定办理土地预审、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评估审查或交通影响评价审查;擅自调整投资计划;分拆核准项目;项目咨询单位没有按核定业务范围、专业等级进行咨询活动,或者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等政府投资项目资料,投资估算、内容失实。
(二)招标投标活动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未履行招标方案核准制度;依法应当招标但未招标、应当公开招标擅自改变招标方式或不招标、未按照批准的招标方案进行招投标;招标投标过程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未按规定进场交易,概(预)算未经审批即进行施工和设备招标,围标串标、虚假招标,中标价与合同价不一致。
(三)土地使用权审批和出让行为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未按规定办理土地预审手续;未按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手续,非法占地;未按规定办理林地占用、林木伐移审批;擅自改变土地建设用途;拖欠土地出让金或征地补偿款。
(四)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未取得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许可文件即开工建设,或者违反规划许可文件的规定进行建设;违规变更规划和调整容积率;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或者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
(五)工程建设实施和质量管理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未取得施(开)工许可擅自施工;工程项目劳务承发包双方不具有规定的资质等级;未按照工程监理制度实施监理,项目经理(总监)与中标通知书不一致,监理机构及工作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监理人员不符合上岗条件;履行合同主体与招投标不一致,转包、违法分包、肢解发包;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或者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和设备,不按设计图纸和技术标准施工;未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完成竣(交)工验收手续;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未依法办理安全监督等相关手续,或者履行职责不到位,造成工程质量或安全责任事故。
(六)环境保护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未报批环评文件即开工建设、环保设施未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就投入生产或使用,没有办理环境噪声施工许可而进行施工建设,施工期间环境监理制度不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