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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工程建设领域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及公告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工程建设领域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及公告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肇府〔2011〕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工程建设领域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及公告管理试行办法》业经2011年5月27日十一届5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肇庆市工程建设领域良好行为和
不良行为记录及公告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市场主体诚信信息的管理,规范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和公告行为,健全我市建筑市场诚信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中纪发〔2011〕16号)和《广东省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粤治工办发〔2010〕3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建筑市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市场主体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信息记录、公告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筑市场主体包括: 

  (一)参与工程建设领域相关业务活动的法人单位和其他单位,包括建设单位(含代建单位)、代理招标、工程施工、勘察设计、工程监理、造价咨询、图审、工程检测试验、材料及设备供应等单位和机构。 

  (二)参与工程建设领域相关业务活动的主要自然人,包括法人代表、项目经理、检测试验人员、评标专家和具有建造师、监理工程师、招标师、城市规划师等职业资格的从业人员以及其他人员。

  第四条 建筑市场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和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强制性标准、规范,守法诚信经营,受到地市级及以上国家机关和相关专业部门的奖励和表彰的,给予良好行为记录。

  建筑市场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工程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强制性标准、规范,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者其他不利后果的行政裁决等法律文书的,给予不良行为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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