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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扩大江门市区高龄老人政府津贴发放范围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扩大江门市区高龄老人政府津贴发放范围的通知
(江府办函[2011]18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适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高龄老人补(津)贴制度,加大对高龄老人的照顾和保障力度,建设幸福侨乡,市政府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将市区高龄老人政府津贴发放范围扩大至80周岁以上(含)高龄老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和发放标准

  (一)发放对象。

  凡具有江门市区户籍且年龄达到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高龄老人。

  (二)发放标准。

  80至89周岁的高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30元;90至99周岁的高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100元;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的高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标准提高至300元。

  二、资金来源

  发放高龄老人政府津贴所需资金分别按照市、区税收分享比例承担(市本级承担新会区资金总需求的20%)。各地要将高龄老人政府津贴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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