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全性原则:以慢行交通为主,减少与机动车的冲突,完善照明、救生、报警等设施,确保使用者的安全。
第十一条 绿道沿线应划定绿道控制区,勘定边界坐标,设立统一的控制标志。
第十二条 绿道网的慢行系统、绿化系统、交通衔接与换乘系统、服务设施系统、标识系统和照明系统等基本要素应参照《珠江三角洲绿道网总体规划纲要》和《珠三角区域绿道(省立)规划设计技术指引(试行)》等要求合理设置。
第十三条 绿道应当与地上地下各种管线及其他设施保持安全间距,符合国家规范标准。
第十四条 城市道路、公路的改造以及近岸海域、河道、排洪渠的综合整治要将绿道建设纳入规划,统筹安排,同步实施。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绿道项目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工程建设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单位和个人出资建设的绿道项目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标识” 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建设。
第十六条 绿道的规划、设计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绿道的施工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或相应专业的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绿道网规划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方案应当报市绿道建设牵头单位备案。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定期向市绿道建设牵头单位报告绿道建设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九条 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工程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 绿道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一条 绿道项目建设资金须设立专帐,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监察、审计机关要依法对绿道的建设过程和资金使用情况实行监督和审计。
第三章 养护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绿道的养护和管理应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化养护的原则,由各市、区(镇、街)绿道管理部门负责具体落实。市绿道建设牵头单位对全市的绿道养护和管理进行检查考评、监督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