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中华白海豚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府[2011]2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单位:
《江门市中华白海豚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十三届八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海洋渔业局反映。
二○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江门市中华白海豚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珍稀、濒危的中华白海豚资源及其生存环境,维护生态平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
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门中华白海豚省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位于台山市大襟岛至三杯酒岛附近海域,总面积107.477km2。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其他海域为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中华白海豚资源及其生存环境,并有权监督、检举和控告一切破坏中华白海豚资源及其生存环境的行为。
第四条 设立中华白海豚保护专项经费,专门用于江门中华白海豚资源的保护和保护区的建设以及科学研究、宣传教育等活动。保护专项经费以省级财政拨款为主,江门市本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财产,设立中华白海豚保护基金,共同保护中华白海豚资源及其生存环境。
第五条 江门中华白海豚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以下简称保护区管理处)负责本保护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对中华白海豚资源的调查,建立资源档案,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等活动,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和改善中华白海豚的生存环境,保护和增殖中华白海豚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