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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报废液化石油气螺丝瓶的通告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报废液化石油气螺丝瓶的通告
(韶府[2011]51号)


  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气瓶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家质检总局对液化石油气螺丝瓶实施报废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市液化石油气螺丝瓶实施报废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1年10月1日起,全市各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一律停止螺丝瓶的充装。所有螺丝瓶一律由液化石油气钢瓶检测站作报废处理。

  二、全市各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负责回收本单位自有产权和原入户托管的螺丝瓶集中报废。未办理入户托管的螺丝瓶由指定的回收单位进行回收并送钢瓶检验站作报废处理。回收价格按废铜、废铁的市场价格在扣除运输和破坏性处理成本后确定。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私自回收处理螺丝瓶。

  三、严禁将螺丝瓶转移到外地充装;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改装、翻新螺丝瓶和伪造钢瓶检验标志;严禁进行瓶对瓶的非法过气活动。

  四、对违法收购、改装、翻新、充装螺丝瓶的行为,政府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严厉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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