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五)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烧荒、烧香、烧纸、野炊及其他易引起火灾的野外用火行为;
(六)擅自移动或者毁坏封山育林标牌、界桩(标)、围栏及其他封山育林设施;
(七)猎捕野生动物;
(八)其他破坏封山育林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设置封山育林设施所需的费用、采取育林措施所需的投入和护林员工资及福利待遇等封山育林资金,由封山育林区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
封山育林资金纳入当地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截留、私分或者变相占用。
第二十二条 在封山育林期间,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封山育林工作进行指导,做好监督和调查,并适时对封山育林的成效进行评价。封育期满达到《封山(沙)育林技术规程》规定的成效标准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告解除封山育林;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可以适当延长封山育林期限。
第二十三条 封山育林在封区合格条件包括:
(一)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封育条件;
(二)具备了合理齐全的封育规划和作业设计;
(三)设置了明晰的固定标志;
(四)落实了职责明确的管护机构和人员;
(五)制定了技术合理的封育制度和封育措施;
(六)已实施或准备实施封育措施;
(七)建立了封山育林技术档案。
第二十四条 封山育林的成效考核标准
以小班为单位按无林地和疏林地封育(分别封育类型)、有林地和灌木林地封育(分别乔木林与灌木林)进行成效合格评定。
(一) 无林地和疏林地封育
1、乔木型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小班为合格:
1)乔木郁闭度≥0.20;
2)平均有乔木70株/亩以上,且分布均匀。
2、乔灌型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小班为合格:
1)乔木郁闭度≥0.20;
2)灌木覆盖度≥30%;
3)有乔灌木90株(丛)/亩以上,其中乔木所占比例≥30%,且分布均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