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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


  五、继续稳定各级各类公办学校收费标准。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要求,继续保持各级各类学校学费和住宿费标准的稳定,严禁以各种名义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六、加强高校收费监管。高等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教育收费政策,严禁高校文科专业按理科专业、非艺术类专业按艺术类专业收费;严禁高校以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为名向计划内学生收取或变相收取学费;严禁高校以开办软件学院、中外合作办学等名义乱收费。

  七、全面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各级各类学校要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皖价费〔2002〕272号)要求,通过网络、报纸、广播、电视等多种有效形式,将经审核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社会进行公示;学校要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校园网等形式,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以及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增强学校收费的透明度。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示内容的审核、监督,确保公示内容的合法有效。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规定不符的,不得收费。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大力宣传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努力营造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

  八、全面推进价格服务进学校工作。各地要继续贯彻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价格服务进学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费〔2006〕233号)要求,建立健全价格服务进学校工作的长效机制,实现常态化管理;要改进工作方法,创新服务内容,增强服务工作的生机与活力;要扩大价格服务进学校的覆盖面,同时要抓好典型学校,以典型带动一般,发挥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

  九、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教育乱收费行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检查职能,坚持经常性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对群众举报和检查发现的乱收费问题坚决严肃查处,对顶风违纪、情节恶劣和造成严惩社会影响的,不但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还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对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充分发挥案件查处的警示和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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