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类别 | 总分 | 进度指标 | 内容和评分标准 | 自查评分 |
1 | 总法律顾问制度 | 20 | 1.1总法律顾问设置(12分) | 企业总部设总法律顾问并具备资格的,得8分;设总法律顾问但不具备资格或只设副总法律顾问的,得4分;未设总法律顾问的,不得分。 | |
重要子企业全部设总法律顾问的,得4分;每少一家减1分,最多减4分。(没有重要子企业的,该项不扣分。) | |
1.2总法律顾问职责(8分) | 企业总法律顾问参加企业重要决策会议,制度健全,职责明确,执行较好的,得8分;执行一般的,得4分;基本未执行的,不得分。 | |
2 | 规章制度 | 15 | 2.1规章制度制定程序(5分) | 规章制度起草、审核制度健全,流程规范,执行较好的,得5分;执行一般的,得3分;基本未执行的,不得分。 | |
2.2规章制度法律审核(10分) | 规章制度法律审核职责归口法律机构的,得3分;归口其他机构的,得1分;未明确归口机构的,不得分。 | |
规章制度法律审核把关率达到100%的,得7分;每低5个百分点,减1分,最多减7分。 | |
3 | 合同管理 | 15 | 3.1合同管理制度(3分) | 合同管理制度健全完善的,得3分;尚未健全完善的,不得分。 | |
3.2合同管理流程(3分) | 合同管理流程明确、手段先进、文本规范,执行较好的,得3分;执行一般的,得1分;基本未执行的,不得分。 | |
3.3合同法律审核把关(9分) | 法律人员参与重大项目谈判,起草、审核重大合同,执行较好的,得4分;执行一般的,得2分; 基本未执行的,不得分。 | |
合同法律审核把关率达到100%的,得5分; 每低5个百分点,减1分,最多减5分。 | |
4 | 重要决策 | 15 | 4.1重要决策法律审核制度(8分) | 制定重要决策法律审核相关制度并执行较好的,得4分;执行一般的,得2分;未制定的,不得分。 | |
对重要决策提出法律意见书或通过会签、参加会议等其他形式进行法律审核把关,相关记录健全的,得4分;有记录,但不完整的,得2分;无记录的,不得分。 | |
4.2重要决策法律审核率(7分) | 重要决策法律审核把关率达到100%的,得7分;每低5个百分点,减1分,最多减7分。 | |
5 | 法律纠纷案件 | 15 | 5.1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制度(5分) |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制度健全,执行较好的,得5分;制度健全但执行一般的,得3分;制度不健全的,不得分。 | |
5.2法律纠纷案件处理(10分) | 建立法律纠纷案件处理机制,历史遗留重大案件基本解决的,得5分;每遗留1件,减1分,最多减5分。 | | |
加强法律风险防范,未发生违法经营的新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得5分;每新发1件,减1分,最多减5分。 | |
6 | 队伍建设 | 10 | 6.1法律工作组织体系建设(5分) | 企业总部和子企业法律机构、人员健全的,得5分;20%的子企业机构人员未健全的,减1分,最多减5分。 | |
6.2企业法律顾问队伍(5分) | 专职法律工作人员具备资格的比例达到80%以上的,得5分;每低10个百分点,减1分,最多减5分。 | |
7 | 法制宣传教育 | 10 | 6.1普法工作制度(5分) | 企业普法规划、领导机构、工作制度健全的,得5分;规划、机构、制度尚未健全的,得3分;未建立的,不得分。 | |
6.1普法工作及成效(5分) | 结合实际开展经常性普法活动,成效明显的,得5分;积极开展普法活动,成效一般的,得3分;基本未开展的,不得分。 | |
企业自评总分: |
市国资委核准得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