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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市属企业法制建设工作开展检查的通知

  填报人:                 电话:
  注:统计时间为2010年1月至2011年6月底

  附表2:市属企业落实法制建设工作目标情况自查表

  企业名称:                     填表日期:2011年 月  日
序号类别总分进度指标内容和评分标准自查评分
1总法律顾问制度201.1总法律顾问设置(12分)企业总部设总法律顾问并具备资格的,得8分;设总法律顾问但不具备资格或只设副总法律顾问的,得4分;未设总法律顾问的,不得分。 
重要子企业全部设总法律顾问的,得4分;每少一家减1分,最多减4分。(没有重要子企业的,该项不扣分。) 
1.2总法律顾问职责(8分)企业总法律顾问参加企业重要决策会议,制度健全,职责明确,执行较好的,得8分;执行一般的,得4分;基本未执行的,不得分。 
2规章制度152.1规章制度制定程序(5分)规章制度起草、审核制度健全,流程规范,执行较好的,得5分;执行一般的,得3分;基本未执行的,不得分。 
2.2规章制度法律审核(10分)规章制度法律审核职责归口法律机构的,得3分;归口其他机构的,得1分;未明确归口机构的,不得分。 
规章制度法律审核把关率达到100%的,得7分;每低5个百分点,减1分,最多减7分。 
3合同管理153.1合同管理制度(3分)合同管理制度健全完善的,得3分;尚未健全完善的,不得分。 
3.2合同管理流程(3分)合同管理流程明确、手段先进、文本规范,执行较好的,得3分;执行一般的,得1分;基本未执行的,不得分。 
3.3合同法律审核把关(9分)法律人员参与重大项目谈判,起草、审核重大合同,执行较好的,得4分;执行一般的,得2分; 基本未执行的,不得分。 
合同法律审核把关率达到100%的,得5分; 每低5个百分点,减1分,最多减5分。 
4重要决策154.1重要决策法律审核制度(8分)制定重要决策法律审核相关制度并执行较好的,得4分;执行一般的,得2分;未制定的,不得分。 
对重要决策提出法律意见书或通过会签、参加会议等其他形式进行法律审核把关,相关记录健全的,得4分;有记录,但不完整的,得2分;无记录的,不得分。 
4.2重要决策法律审核率(7分)重要决策法律审核把关率达到100%的,得7分;每低5个百分点,减1分,最多减7分。 
5法律纠纷案件155.1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制度(5分)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制度健全,执行较好的,得5分;制度健全但执行一般的,得3分;制度不健全的,不得分。 
5.2法律纠纷案件处理(10分)建立法律纠纷案件处理机制,历史遗留重大案件基本解决的,得5分;每遗留1件,减1分,最多减5分。  
加强法律风险防范,未发生违法经营的新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得5分;每新发1件,减1分,最多减5分。 
6队伍建设106.1法律工作组织体系建设(5分)企业总部和子企业法律机构、人员健全的,得5分;20%的子企业机构人员未健全的,减1分,最多减5分。 
6.2企业法律顾问队伍(5分)专职法律工作人员具备资格的比例达到80%以上的,得5分;每低10个百分点,减1分,最多减5分。 
7法制宣传教育106.1普法工作制度(5分)企业普法规划、领导机构、工作制度健全的,得5分;规划、机构、制度尚未健全的,得3分;未建立的,不得分。 
6.1普法工作及成效(5分)结合实际开展经常性普法活动,成效明显的,得5分;积极开展普法活动,成效一般的,得3分;基本未开展的,不得分。 
企业自评总分:
市国资委核准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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