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健全中医药服务价格体系。增设中医药特色服务收费项目,适当提高中医诊疗技术服务价格,充分体现中医诊疗技术的劳务价值。按照医务人员职称,合理确定中医诊查费,并向名老中医倾斜。认真测算中药饮片药事服务费,充分考虑中药饮片的库存、调剂、煎煮等各环节产生的成本。合理确定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价格。
(三)完善基本医疗保障政策。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确定基本医疗保险的住院定额结算标准时,要将中医医院与综合医院同等对待。在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制度中提高中医药服务的报销比例,降低报销起付线。积极支持我省生产的中成药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治疗性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报销范围。将治疗效果好、服务价格适宜的中医诊疗项目增补到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支付范围中。
(四)鼓励医疗机构研发、生产、使用中药制剂。按照医疗机构制剂管理规定,鼓励医院将安全有效的经方、验方制成丸、散、膏、丹等传统制剂,方便群众使用,提高中药使用率。在保证临床用药安全的前提下,简化中药制剂申报、审批程序,降低报批成本。对现行使用两年以上、疗效确切、无不良反应的特色中药制剂进行筛选并形成目录,在指定的医疗机构内使用。
(五)加强对中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利用。设立现代中药高技术产业发展专项,不断完善鼓励中药产业技术创新的各项政策措施,推动中药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提高中药产业竞争力。完善中医药专利审查标准和中药品种保护制度,研究制定我省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名录,逐步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制度。建立中医药技术标准信息平台和中医药行业服务标准体系。
六、加强组织领导,为振兴中医药事业提供保障
(一)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市、县(市、区)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中医药政策,切实履行好保护、扶持、发展中医药事业的职责,把中医药事业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公共卫生体系建设规划,明确发展中医药事业的具体目标、重点任务及保障措施。将中医药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年度考核目标,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中医药发展的重大问题,督促落实有关政策措施。建立健全中医药发展协调工作机制,定期召开会议,安排部署中医药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合力推进中医药事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