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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第七条 行政处罚裁量情形包括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和从重处罚:

  (一)不予处罚

  1、主动中止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二)减轻处罚

  1、主动中止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的;

  2、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三)从轻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报告并如实陈述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从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四)从重处罚

  1、危害公共或者国家安全的;

  2、违法行为被制止查处后,仍继续实施的;

  3、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违法证据的;

  4、对举报人、证人有报复行为的;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未经批准非法占地,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应予处罚的,其具体裁量适用和罚款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不予处罚:未经批准非法签订占地(租地、征地)协议,已开始动工平场整治,经制止后停止并纠正违法行为,恢复土地原状,涉及耕地的未破坏耕作层,将土地退还权利人的,应当视为符合第七条第一项不予处罚的情形;

  (二)减轻处罚: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已动工平场整治尚未开始建设,经制止后停止并纠正违法行为,将土地退还权利人的,应当视为符合第七条第二项减轻处罚的情形。其罚款额标准为每平方米3元;

  (三)从轻处罚: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已动工平场整治并开始建设,经制止后停止违法行为,提出可行整改方案,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具备依法完善用地手续的条件,其征转用报件材料市国土资源部门已受理的,应当视为符合第七条第三项从轻处罚的情形。其罚款额标准为每平方米3-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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