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渝国土房管发〔2011〕143号)
市国土资源房屋执法监察总队,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各分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根据《
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渝府令第238号)规定,为切实规范行政处罚裁量行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市局制定了《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土资源房屋行政处罚裁量行为,保证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正确行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
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基准。
第二条 本基准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以下简称裁量权),是指在依法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国土房管部门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限、原则和范围内,自主确定与违法事实、特点和社会危害相适宜的行政处罚裁量幅度。
在裁量权中,自主确定的内容包括三方面:是否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行政处罚的裁量幅度。
第三条 行使裁量权应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量罚公正、惩诫相济的原则。
第四条 全市各级国土房管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实施和管理适用本基准。
第二章 裁量权适用规则
第五条 国土房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依据应遵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六条 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国土房管不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国土房管部门依据其中一个或多个规定给予处罚后,不得对同一违法行为再次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