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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三条 市级审批的水库工程和地质情况较为复杂的其他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文件应当由该工程建设单位委托市水利水电勘察设计协会组织专家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勘察文件,才能作为该项目设计的依据。

  其他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的勘察文件随设计文件一并审查。

  第三十四条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图应当由建设单位组织审查,经审查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完整的施工图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送市或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奖惩

  第三十五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全市水利行业建立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将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设计质量、履约情况、不良行为、行政处罚等纳入诚信体系,组织开展信用等级评价,建立和完善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水利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信用评价方法和标准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全市水利行业建立勘察设计成果质量评定制度,将评定结果纳入诚信体系考核内容,并与优秀勘察设计成果和优秀勘察设计人员评选以及勘察设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挂钩。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成果质量评定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优秀勘察设计成果和优秀勘察设计人员进行评选表彰。水利水电工程优秀勘察设计成果和优秀勘察设计人员的评选表彰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组建重庆市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协会,协助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活动进行行业管理、监督,发挥其在勘察设计单位与政府部门间的桥梁纽带作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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