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勘察设计单位要全面加强对现场踏勘、原始资料收集和成果资料审核等环节的管理,保证有关地质、地震、水文、气象等勘察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二十一条 勘察设计文件应按现行的编制规程、规范中有关设计文件章节设置和设计内容的具体要求及规定编制。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内容应当真实、准确。
勘察设计文件中的基础资料、参数选用、方案论证、投资编制、设计附图等须满足设计深度的要求,不得出现缺内容、漏项目、少资料、轻比选的现象。
第二十二条 水库、水闸、电(泵)站、堤等工程项目的除险加固,应有足够和可靠的检测、鉴定、管理记录、历史调查、地质勘察、分析计算等资料。国家或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提交审批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必须附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实物调查通告、实物指标调查报告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实物指标调查成果的确认意见,建设征地区地方人民政府对移民安置规划方案和城(集)镇迁建选址意见,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人民政府对移民安置规划方案的认可意见,以及设计规范规定的相关附件;提交审核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必须附有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审批文件,听取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意见的有关材料,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移民安置任务和方式的确认意见,以及设计规范规定的有关附表和附图。
勘察设计单位、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与工程建设占地区所涉及到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共同对工程项目实物调查成果的可靠性和真实性负责。
勘察设计单位应对移民环境容量分析成果、城(集)镇迁建、工业企业处理、专项项目处理及防护工程的设计成果及合规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投资概(估)算编制应执行现行有关规定,各项费用的确定应做到依据充分、分析透彻,选用定额及指标合理,严禁故意高估冒算或压低概算;概算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设计概(估)算文件应经过注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审核,未经审核的设计概(估)算文件不得报批。
第二十五条 施工图设计必须依据经审查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并达到规定的设计深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