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强化实践能力,建立完善的继续教育培训制度,定期派遣职工深造学习和参加技术交流,并采取措施鼓励职工提高学历教育水平、考取注册执业资格证书,不断提升职工专业技术水平。
第二章 资质资格管理
第六条 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必须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承接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七条 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只限持证单位使用。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业务,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图章、图签。
第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只能承揽其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业务,不得越级或超越证书规定业务范围承揽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业务。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承接业务的范围,按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应当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水利水电勘察设计单位登记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 同一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业务和设计业务一般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同一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勘察设计单位提供的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必须在勘察设计文件封面上注明其资格证书的行业、资格等级、证书编号和登记号,并在扉页之后装订标明某工程专用的资质证书彩色影印件(或彩色复印件、彩色打印件)。
第十二条 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不得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第十三条 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批准人、审定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和主要设计编写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技术职称或注册执业资格,应在勘察设计文件中签名,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根据相关规定要求必须具有注册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还应加盖相应的注册执业印章。
第三章 勘察设计文件编制
第十四条 编制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