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重大行政决策规则(试行)》的通知
(苏地税发〔2011〕66号)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地方税务局,苏州市常熟地方税务局,本局各单位: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重大行政决策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重大行政决策规则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行政决策的法治化、科学化、民主化,推进依法行政的进程,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
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省地方税务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原则。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指由省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对省地方税务局行政管理、税收业务管理或者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具有重要影响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全省地税系统发展规划;
(二)全省地税系统机构设置、人员编制;
(三)重要人事任免和奖惩;
(四)年度财务预算和重大财务支出;
(五)税收征管改革及信息化建设中重大问题;
(六)重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七)重大税务案件审理;
(八)重大税收执法督察决定;
(九)其他对省地方税务局有重大影响,需要集体研究、审议、决策的事项。
第四条 省局各处室根据各自职能,负责承办重大行政决策建议事项的调查研究、方案起草与前期论证等工作。省局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请集体审议工作。省局政策法规处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包括:拟定方案,论证评估,征求意见,听证,合法性审查,集体决策,结果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