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商务局关于贯彻落实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
(厦商务内贸〔2011〕375号)
各有关企业: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5号,以下简称《通知》)、和《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商办秩函〔2011〕876号)等文件精神,对预付卡的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做好我市购物卡管理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多用途预付卡须经人民银行批准,单用途卡仍进行备案
根据《通知》要求,各有关企业若发行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的多用途预付卡,须按照《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的规定报请人民银行批准,不再实施我市的备案程序。所有已备案的涉及第三方支付的购物卡,在9月1日后相关购物卡公示信息将全部撤消。
商业企业发行,只在本企业或同一品牌连锁商业企业购买商品、服务的单用途预付卡,仍按照我市《关于加强零售业购物券(卡)管理的通知》(厦贸发内贸〔2008〕617号)的要求执行备案。如商务部出台新的管理办法,则按照新管理办法执行。
二、健全管理制度,规范发卡行为
各发售单用途预付卡的有关企业要尽快落实以下管理制度:
一是建立商业预付卡购卡实名登记制度。对于购买记名商业预付卡和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商业预付卡的单位或个人,由发卡人进行实名登记。
二是实施商业预付卡非现金购卡制度。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使用转账方式购卡的,发卡人要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
三是实行商业预付卡限额发行制度。不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1000元,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