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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开展清理不利于民间投资发展的文件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开展清理不利于民间投资发展的文件的通知
(京绿法发〔2011〕12号)


局属有关单位,机关有关处室:
  根据《北京市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9号)精神,按照市政府法制办、市发改委《关于开展专项集中清理不利于民间投资发展的政策文件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现就我局有关文件清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2011年2月17日前,以市园林绿化局名义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含我局报请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关政府规章。
  二、清理内容
  (一)不利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公园或以捐赠、认养等方式参与公园建设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不利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林业碳汇领域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不利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参与园林绿化市场建设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任务分工
  清理工作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进行。具体分工如下:以我局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该文件的发文编号确定责任部门,联合发文的,以牵头单位为责任部门;我局报请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上报单位为责任部门,联合上报的,以牵头单位为责任部门;政府规章,法制处为责任部门。
  有关责任部门按照清理范围和清理内容,分别开展清理工作,并对清理结果负责。清理结果于8月20日前报局法制处。
  我局起草,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如需修改、废止的,清理责任部门请于8月2日前提出意见,报局法制处。
  四、工作要求
  (一)本次清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定责任人,确保按时完成清理工作。
  (二)按照要求填报清理结果,没有需要清理或者没有需要修改、废止文件的,也应当报送清理情况。
  清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法制处沟通。

  附表1.市政府或者市政府办公厅文件初步处理意见表
  2.市政府规章初步处理意见表
  3.北京市园林绿化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初步处理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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